Article 41

In force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