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15 articles
贵阳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
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一)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规模预测、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设施布局、社区适老化设计等主要内容,并与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相衔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民政主管部门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即时反馈意见。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审查,不得降低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条件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
(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且单处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
(二)临近医疗卫生设施;
(三)单独设置主要出入口;
(四)设置在建筑的第一层、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得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
(五)按照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设置、安装无障碍设施;
(六)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房屋层高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七)房屋内的水、电、气等设施设置配套齐全,预留食堂排烟管道,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留有端口;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存量、供养能力、运营状况、老年人数量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为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无偿、低偿依法利用闲置的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以普惠为导向,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独立测量,并单独计算面积,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不得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面积。
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接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每年向民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
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企业或者组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便捷化、精准化、智能化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