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由民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财政、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研究处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经费和需要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和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