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等管理工作和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场地等。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