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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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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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uary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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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大会秘书处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四)确认新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提出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代表对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的意见,并在会议举行前将工作报告印发代表。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团长召集代表团全体会议,主持和处理本代表团的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进行审议和讨论。
代表团采用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的方式审议议案和报告。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提请预备会议的事项,应当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表决器系统无法使用的,采用举手方式。
根据需要,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通过。
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确定由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提出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若干主席团成员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主席会议处理下列事项: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对会议日程作必要调整;
(二)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其他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还可以就重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建议向主席团报告;
(三)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召开全体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大会发言;
(四)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Chapter 4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根据需要,提出工作报告的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对工作报告中重要和专门性的问题,大会可以组织代表中的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专题审议。
大会可以结合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Chapter 5选举、罢免和辞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推荐。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或者推荐理由印发代表。
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上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代表大会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时,依照法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要求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免去由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职务的决定,应当报代表大会备案。
代表辞去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终止的,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代表大会罢免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Chapter 6询问和质询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代表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Chapter 7发言、表决和公布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当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
代表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出不同意见时,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就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内容分别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或者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