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