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