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财政预算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提交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代表。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关于财政预算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