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3,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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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自觉服从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其他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污水、抛撒垃圾和废弃物,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
(六)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园林景观;
(八)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规范佩戴口罩;
(十)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不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团结邻里,守望相助,敬老爱幼,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二)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毁绿种植农作物,不乱堆乱放垃圾,不乱搭乱建;
(三)文明依法饲养犬只,不违反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不在公共空间堆放杂物,不在楼道为电动车辆充电;
(五)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
(六)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七)房屋装修时,不影响房屋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倡导秸秆还田,禁止露天焚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积极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
(二)尊重他人权益,不得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三)抵制网络谣言,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
(四)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不得有谩骂、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五)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抵制恐怖、暴力、迷信、色情、低俗等不良信息。
Chapter 3鼓励与支持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障。
鼓励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血液使用方面依法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鼓励单位支持职工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最美人物和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Chapter 4实施与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屏)、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的养成。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住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绿道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关停车区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优化提升所辖区域电动自行车停车区域。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对食品浪费宣传。
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重点监管,加大曝光力度。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等可以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