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自觉服从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其他场所吸烟时应合理避开他人,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污水、抛撒垃圾和废弃物,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

(六)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园林景观;

(八)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

(九)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病时规范佩戴口罩;

(十)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的有关规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