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