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6,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6, 2024
- Articles
- 22 articles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1年4月2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6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等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以信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自备交通工具的种类与数量、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联系电话。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主管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游行、示威在进行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要害部门;
(二)州(市)、县(区、市)党政领导机关、驻地军事机关和其他要害部门;
(三)省、州(市)、县(区、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飞机场、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集会、游行、示威严禁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等危害物品,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冲击或者包围国家机关,不得扰乱治安、妨害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强行遣回原地或者立即依法处置。
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外国人未经主管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参加本省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