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当确定主要负责人。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以信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自备交通工具的种类与数量、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联系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