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强行遣回原地或者立即依法处置。

需要强行遣回原地的,由行为地的主管公安机关制作《强行遣送决定书》,并派人民警察执行。负责执行的人民警察应将被遣送人送回其居住地,连同《强行遣送决定书》交给被遣送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