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3年10月30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红色资源中涉及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旧址、遗址、遗迹,重大工程及其设施等;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英雄烈士的出生地、故居、旧居、活动地、殉难地等;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四)与前三项红色资源相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重要文件、报刊、著作、手(文)稿、标语、口述历史、回忆录等资料档案;
(六)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具有激发爱党爱国热情、坚定理想信念、激励斗争奋斗、促进创新创造的代表性精神资源;
(七)其他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
建立由市、县(区)宣传部门牵头,党史、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管理等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参加的红色资源
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处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红色文化宣传为载体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赓续红色血脉。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活动。
红色资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工作,提出拟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项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党史、军史、文化、文物、旅游、档案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咨询、对列入和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项目开展论证等活动。
市、县(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拟订列入或者退出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经专家委员会的论证,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和公示结果,研究确定红色资源名录的名单,由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保护标识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保护范围、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一)国家所有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该集体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三)私人所有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
(四)权属不明确的,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一)开展日常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汛、防雷等安全措施,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修缮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不得改变损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传统村落、乡村振兴以及文化和旅游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
对存在坍塌、损毁、灭失等危险情况的红色物质资源应当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修缮。
对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等革命前辈的口述历史、回忆录等,应当抢救性录制、收集和保存。
禁止侵占、破坏、污损红色资源及保护利用设施。
(一)故意破坏红色精神资源完整性;
(二)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发表对红色精神资源侮辱、诽谤言论;
(三)以戏谑、娱乐等为目的对红色精神资源作品进行改编;
(四)篡改、戏说讲解内容;
(五)其他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
红色资源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经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确保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准确、完整和权威。
红色资源的展示利用应当与抗联战斗经历、雷锋成长历程、新中国工业奠基、振兴发展、历史文化和旅游建设等有机融合。
红色资源主题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场所应当逐步建设智慧博物馆、网上展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等展示传播方式,扩大传播受众面。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自媒体等方式宣传、展示、传播红色资源。
鼓励和支持景区景点充分吸纳社会资本,打造多种弘扬红色文化的传播平台。
鼓励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英雄模范、退役军人、烈士亲属等参加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活动。
鼓励在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员宣誓等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列入红色资源的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
(一)对雷锋、杨靖宇等英雄模范、革命先烈精神的研究阐释;
(二)对各县(区)涉及抗日战争起始地、解放战争转折地、新中国国歌素材地、抗美援朝出征地、共和国工业奠基地、雷锋精神发祥地等红色资源的发掘研究;
(三)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抗洪抢险、脱贫攻坚、抗疫、改革创新等红色精神的挖掘提炼;
(四)推动红色资源理论和应用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五)其他有益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研究交流工作。
鼓励编辑出版红色资源通俗读物和宣传资料,推动红色资源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事业单位等。
鼓励和支持市、县(区)党校(行政学院)依托红色资源,开发培训课程,打造高水平红色教育培训现场教学点、研学基地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训基地。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建立长效机制,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开设专题课程,组织进行现场教学活动。
宣传、文化和旅游、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开展雷锋精神、东北抗联精神等红色主题文艺作品跨区域交流合作,共同打造有影响力的红色文化精品。
加强与省内外的交流合作,支持和鼓励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开发跨区域特色旅游项目,依托雷锋纪念馆、抗联遗址等红色景区景点,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跨区域红色旅游协同发展。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