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5, 2023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3年6月29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甘蔗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和秸秆燃料化利用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利用相关工作,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工业信息、交通运输、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公益宣传。
秸秆禁烧区分为秸秆全时禁烧区和秸秆限时禁烧区。
(一)城市建成区外围主导上风向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主导下风向不少于十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周围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机场周围外延不少于十五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四)高速公路、铁路沿线两侧二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五)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六)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文物保护单位、草场、油库、粮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七)林地边缘外延一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秸秆全时禁烧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划定的秸秆全时禁烧区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秸秆限时禁烧区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时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暂停执行秸秆露天焚烧计划。
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病虫害秸秆进行检疫,确需露天焚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就地焚烧并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
(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
(六)其他需要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
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