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应当妥善处理秸秆。

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秸秆临时堆放点。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