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

(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

(六)其他需要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

秸秆综合利用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