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6, 2023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4
- Articles
- 47 articles
(2023年10月27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公共管理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开发区居住区的城镇绿地,由改造或者开发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绿地建设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经批准的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不得降低绿化指标。
乡土树种草种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城镇绿化建设管理、林业部门编制、公布并适时更新。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城镇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城镇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部门备案。
严格控制城镇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商业性开发。
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应当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规范设置休闲游憩、运动健身、普法宣传、科普教育、文化体验、防灾避险等设施。
城镇道路绿化建设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并优先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节水耐旱、浓郁常绿、安全环保的乔木。
鼓励支持城镇更新改造腾出的小面积土地建设街头城镇绿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楼体、墙体、屋顶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和公共安全。
城镇绿地内道路、广场等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Chapter 3保护管理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区域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镇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的城镇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七)其他类型城镇绿地由其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做好绿化设施维护和树木花草养护工作。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扶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一)一处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厘米树木或者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株树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二十株以上树木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移植的树木建立台账。
下列树木的砍伐,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但应当及时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和管理养护责任人。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费用。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向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热水、热油、化学品、垃圾污物或者其他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四)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饲养畜禽或者种植蔬菜;
(五)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六)其他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
Chapter 4重点绿地保护
重点绿地退出名录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提请退出。
因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重点绿地用地性质的,应当将其退出重点绿地名录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其用地性质。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更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听证,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