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城镇树木,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厘米树木或者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不足二十株树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移植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且二十株以上树木的,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经批准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进行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移植的树木建立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