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镇绿化管理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由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共同负责;实行委托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区域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城镇绿地,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开发区的城镇绿地由开发单位或者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七)其他类型城镇绿地由其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管理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