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修剪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公共区域内树木的,应当执行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或者扶正,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