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一)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责任人承担;(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