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3年10月16日日喀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反分裂斗争教育、新旧西藏对比教育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教育以及唯物论、无神论教育;
(五)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舆论监督,依法曝光不文明行为。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完善服务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供文明服务,树立文明形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一)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
(二)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移动公共设施;
(三)开展娱乐、健身、网络直播、商业宣传等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不得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管理、遵守秩序;
(五)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不得采摘、折损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的花果、树木,不得践踏公共草坪;
(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地热水、冰川等水体丢弃废弃物和排放污水;
(四)不得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得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文明行为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得随意变道、抢道、追逐;
(三)驾驶机动车辆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辆按规定佩戴头盔;
(六)驾驶载人营运车辆应当文明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七)行人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推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九)规范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定。
(一)进行房屋装修,开展家庭聚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遵守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二)社区公共区域不得私搭乱建、乱围乱堆;
(三)不得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
(四)规范电动车充电,防止发生火灾和触电事故;
(五)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六)饲养宠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七)不得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其他建设文明社区的行为规定。
(一)遵守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培育文明乡风;
(二)及时清理乡村道路、公共区域和房前屋后的畜禽粪便和垃圾,保持干净整洁;
(三)不得乱占乱建,乱围乱堆;
(四)不得放任牲畜进入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水源地和集体活动场所;
(五)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化肥农药及其包装物;
(六)其他建设文明乡村的行为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服从景区景点管理,排队购票,有序观光,维护环境卫生;
(四)野外宿营、郊游踏青、过林卡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定。
(一)见义勇为;
(二)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
(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与社会互助,关爱特殊群体;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行为。
(一)文明节庆,文明婚丧嫁娶;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分类投放垃圾,减少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用品;
(四)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劝酒;
(五)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人行横道、桥梁、非机动车道、公共交通场站、交通标志标线、交通隔离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市政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缘石坡道、轮椅通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宫、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五)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标示设施;
(六)公共厕所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中转、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七)宣传栏、公益广告栏及文明行为标识标志等宣传设施;(八)志愿服务站点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公共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