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维护公共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烟头、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垃圾;

(二)不得采摘、折损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的花果、树木,不得践踏公共草坪;

(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地热水、冰川等水体丢弃废弃物和排放污水;

(四)不得非法捕杀野生动物,不得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的文明行为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