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喇叭,礼让行人,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得随意变道、抢道、追逐;
(三)驾驶机动车辆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四)驾驶或者乘坐车辆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驾驶非机动车辆按规定佩戴头盔;
(六)驾驶载人营运车辆应当文明礼貌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七)行人不得翻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依次排队、先下后上,不推挤、争抢座位,主动为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九)规范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