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工作机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名举报人、投诉人,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制止人、投诉人、举报人。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