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文明行为创建和促进长效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社区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