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家政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者在其他约定场所,为家政服务用户提供保洁烹饪类家务服务、家用设施物品维修保养、家庭人员生活照护、孕产妇婴幼儿护理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家政服务用户直接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指派人员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以及与家政服务用户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Chapter 2行业管理
“浙里家政”应当及时汇集并发布家政服务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服务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依法归集、存储、更新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和服务质量评价记录等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内容查询、文本下载等公共服务。
“浙里家政”对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通过公共数据平台统一的数据共享通道核查身份信息后,赋予家政服务机构码、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通过数据共享通道比对后,在家政服务人员码予以显示并动态更新。
对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但尚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的人员,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发放附有家政服务人员码的服务工号牌。
家政服务人员本人也可以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户籍地址、健康证明、技能等级状况、从业经历等信息直接录入“浙里家政”并动态更新,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评价应当基于已接受的家政服务,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对评论带有猜测性、推断性、人格侮辱性、地域歧视性等用语的,“浙里家政”可以采取删除、屏蔽、限制评论等措施。
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选项打分和综合评价等级,“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对其个性化评论,“浙里家政”不予展示,家政服务用户可以在选择确定家政服务人员前通过扫码方式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家政服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码。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鼓励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家政服务纠纷进行调解。
Chapter 3服务规范
鼓励家政服务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根据核实情况和相关评价记录情况,接受或者拒绝拟指派或者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
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电子商务经营者的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中介身份,并在家政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中明确表明其中介身份。
(一)各方身份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
(三)服务费用、材料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家政服务合同应当就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的投保责任、保险金额作出明确约定;委托合同应当明确提示家政服务合同双方就上述保险事项作出约定;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鼓励家政服务用户与其直接聘请的家政服务人员对前款规定事项事先作出约定。
(一)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照护对象的特殊照护需求,以及家庭安全防护、隐私保护等特别注意事项的具体要求;
(二)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要求和费用承担责任;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时间、住宿条件,以及对家政服务人员生活习惯、交往交际的特别要求;
(四)家政服务人员的更换情形、更换次数、更换人员到岗时间。
照护对象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家政服务用户应当事先告知,并对照护对象和家政服务人员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作出明确约定。
提供居家式家政服务或者在一定时期内定时提供家政服务,采取预收服务费方式的,预收的服务费不得超过三个月;预收服务费超过三个月的,家政服务用户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部分的服务费,家政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要求退还服务费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并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承诺的优惠。
(一)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取得家政服务人员码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二)指派或者居间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类别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三)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二)盗窃、侵占、骗取、擅自处置或者故意损毁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
(三)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四)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诬陷、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或者可能对家政服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服务;
(三)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医疗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护工的岗位培训以及就餐、休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向患者公开,并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监督管理。
Chapter 4产业促进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其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的具体条件、办理单位、办理流程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新建住宅小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建设家政服务网点设施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建立适应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等级认定和等级提升补贴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监督管理。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投保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加大家政服务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通过联合家政服务机构建设实训基地等形式,提升家政服务人员技能水平。
省商务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设区的市之间建立家政服务协作机制,提升省内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效率。
Chapter 5法律责任
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隐瞒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应当知晓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