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改善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环境,促进家政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