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对象;

(二)盗窃、侵占、骗取、擅自处置或者故意损毁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对象的财物;

(三)隐瞒与其所提供家政服务有重大影响的背景情况和健康状况;

(四)向家政服务用户重复收费、编造服务项目收费、虚构家用设施物品故障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