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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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
Chapter 2申报审批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至少有一个历史文化街区。
(一)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村落活态保护基础良好;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
(三)传统建筑具有一定保护价值;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良好。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较完整和真实地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规模达到本省规定的标准。
(一)能够体现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城乡建设成就,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
(一)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相关联,具有纪念、教育等历史文化意义,或者体现了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和时代风格;
(二)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代表一定时期建筑设计风格,或者建筑样式、建筑细部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或者为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建筑材料、结构、施工工艺代表了一定时期的建造科学与技术,或者代表了优秀传统建造技艺的传承,或者在一定地域内具有标志性、象征性,具有群体心理认同感;
(四)具有其他价值特色。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目标、要求以及采取的措施。
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省级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后,列入省级传统村落名录并予以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向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历史建筑的建议。
Chapter 3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原则、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建设控制要求和保障措施;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城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应当明确历史建筑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保护内容、重要管控措施、使用要求等内容。
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一)新发现重要历史文化遗存,或者历史文化遗存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因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管理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
(五)依法应当修改保护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Chapter 4保护措施
(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责任人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责任告知保护责任人。
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对于符合法定保护对象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完成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在暂未编制保护规划的传统村落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村落保护目标及要求。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人居环境改善项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古树名木、古井及其他历史环境要素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或者历史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在保护发展过程中涉及居民大规模搬迁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相关资料。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历史建筑的建档调查、测绘工作。
国有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风貌特征,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历史环境要素等。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方案,经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一)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三)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
(四)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擅自迁移、拆除、重建历史建筑;
(六)其他损害历史建筑的活动。
Chapter 5传承利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当地历史沿革、思想学说、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风民俗、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依法设立场所,宣传、展示、传习传统营建和修缮技艺。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充实历史文化保护人才力量。
Chapter 6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
因国家安全、重大工程、自然灾害、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遭受严重破坏、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的;
(二)应当列入保护对象名录而未列入,导致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
Chapter 8附则
(一)历史城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是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地段,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能够真实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区域。
(四)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五)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六)历史文化价值,是指能够体现该地区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或者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和民族交流融合的文化价值。
(七)历史环境要素,是指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