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对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街区、地段、建(构)筑物等,经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先予保护对象,并告知保护责任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先予保护对象开展价值评估,对于符合法定保护对象认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完成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内未被认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先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