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并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建筑的所有权人及社会公众可以向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历史建筑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