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开展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本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反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