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23年9月22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一)重要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和场所等;
(二)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
(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资源。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类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宣传、党史研究、档案、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红色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
红色资源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档案、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党史研究等部门和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一)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党史研究等部门和单位,经调查研究并征求红色资源所有权人、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拟定名录建议名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将红色资源列入名录的申请;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经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名录建议名单,组织论证,进行审核;
(四)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提出异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
(五)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本市红色资源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直单位管理的红色资源需要列入名录的,由管理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红色资源数据库应当载明红色资源的名称、类别、产权归属、保护责任人、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资源还应当载明地理坐标、界址地形图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纪念或者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纪念或者保护标识。
红色资源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协调。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按照国家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四)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中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市的相关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保养和维护活动进行指导,并加强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修复能力不足的,红色资源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和党史研究等部门、单位,应当抢救性收集、保存红色资源相关事件亲历者、见证者的采访和口述资料。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对红色资源中的重要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进行征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现场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教育引导青少年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情感。
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展览展示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征求宣传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的意见,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权威性。
宣传、档案、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行政学院)、高校以及相关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深入挖掘红色资源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推出优秀研究成果,为传承弘扬红色文化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