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类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宣传、党史研究、档案、财政、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与传承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