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红色遗址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保护:
(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按照国家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三)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红色遗址,通过设置纪念标识予以保护;
(四)不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其他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等管理规定,实施保护管理。
红色资源名录中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按照国家以及省、市的相关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