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2,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3年10月24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接到公众举报和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Chapter 2建筑垃圾排放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
(一)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二)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住宅小区的管理责任人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住宅小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是管理责任人。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场所,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统一堆放。
Chapter 3建筑垃圾运输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或者污损、遮挡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
(三)保持车辆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按照核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六)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七)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Chapter 4建筑垃圾消纳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一)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
(二)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核准范围外的建筑垃圾;
(四)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依法及时公开地理位置、处置规模、收费标准等相应信息;
(六)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Chapter 5建筑垃圾资源利用
(一)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
(二)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
(三)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
依照前款规定确实无法利用的,施工单位、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交由消纳场所进行处理。
需要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的企业,可以在资源化利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所需建筑垃圾的类型、数量、利用方式和本单位基本信息等。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资源化利用信息服务平台,选择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并就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类型、数量签订协议。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信息在信息化管理系统登记。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Chapter 6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及房屋拆除工地现场、市政园林建筑垃圾排放和物业服务人装饰装修垃圾运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运输经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等弃土排放和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单位零星工程、个人自建房、小型建筑工程、小型装饰装修工程;
(二)市政零星施工、维修;
(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排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擅自运输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受纳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书,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hapter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