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核定的消纳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消除污染,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