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湿地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3年11月2日中卫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负责湿地的水害防治、生态补水、水域清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湿地水质监测、评价,指导监督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和文体广电、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为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认定、湿地保护方案制定、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湿地保护。
Chapter 2湿地资源管理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以湿地资源调查数据为依据,与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修复重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修改或调整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
因防洪抢险等突发事件需要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斑块、土地权属、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内容。
湿地保护地的撤销及其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移动湿地的界标、界桩。
Chapter 3湿地保护修复与利用
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在优先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补水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进行生态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因湿地保护、恢复造成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鼓励依托天湖、香山湖、腾格里湖等湿地的自然景观、人文历史,加强对湿地资源的宣传,打造湿地文化品牌。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遗撒固体废物;
(四)擅自放牧、捕捞、取水、烧荒、砍伐树木;
(五)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界桩,设施、设备;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编制、实施或者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三)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在湿地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界桩,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