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实施或者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三)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破坏湿地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在湿地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