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一)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界桩,设施、设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