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务部门负责湿地的水害防治、生态补水、水域清淤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湿地水质监测、评价,指导监督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和文体广电、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