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遗撒固体废物;

(四)擅自放牧、捕捞、取水、烧荒、砍伐树木;

(五)擅自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

(六)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界标、界桩,设施、设备;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