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接受监督的人民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监督为民、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托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智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全流程数据归集,并确保数据符合标准要求。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公开网络、电话、信箱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情况应当反馈投诉举报人。
Chapter 2监督主体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Chapter 3监督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执行工作情况;
(三)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
(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
(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
(四)执法状况评议考核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
(四)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六)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七)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
(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三)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依法推进情况;
(六)依法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能力建设以及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七)监察建议、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八)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Chapter 4监督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动态调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听取被监督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或者有关文字、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听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五)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等;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其回避。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Chapter 5监督处理
(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六)不文明执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司法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涉嫌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Chapter 7附则
行政复议、监察、审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