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限期自行改正:

(一)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五)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六)不文明执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