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不配合、不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利用行政执法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