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3,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3年8月25日南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设置,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政策的制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人防、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置相衔接,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储备土地、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临时用地。
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支持利用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
(一)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安装车轮定位装置,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二)设置停车场出入口,对进出通道、停车场地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保持地面坚实、平整;
(三)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安全运行;
(四)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五)配备照明、防汛、通讯、环保、通风等设备、设施;
(六)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七)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扩容条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机械式立体化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的相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申请安装机械式立体化停车设施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资金、政策支持。
Chapter 3服务与管理
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应当汇集各类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分布、车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提供停车引导、预约停车、泊位查询、在线支付、车位共享等便捷停车服务,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和停车场管理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
实行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收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遵循利民惠民的原则,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场,由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政府定价,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办理备案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资料。经营者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备案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信息公示牌,公示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和投诉方式及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三)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经检定合格;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
(五)提供电子收费和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六)维护停车场场地、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七)保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正常运行;
(八)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九)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盗窃、汛情、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非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则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并定期评估,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标志和施划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
(二)设置免费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应当规定最长停放时限;
(三)撤销停车泊位的,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遵循惠民利民原则,依法制定;
(二)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一小时,并予以公示;
(三)在夜间实行免费停放,具体免费时段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通行情况及周边停车需求确定,并予以公示;
(四)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投诉方式、联系电话等信息。
限时段允许停放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规停车处理等内容。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时限和范围内停放车辆;
(二)按照标示方向在标线内停放车辆;
(三)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四)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标牌;
(二)在道路停车管理设施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三)破坏道路停车泊位设备、设施;
(四)在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五)擅自收取停车费用;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Chapter 5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汽车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地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用。
禁止在机动车车道内、消防通道、盲道、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Chapter 6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公安机关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后,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于六十日内领取其被搬离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逾期不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Chapter 7附则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以及职教园区建设发展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