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林木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